发表日期:2017/8/29 14:08:56作者:杨伟 有10542位读者读过
南京市教育局文件
宁教财[2017]25号
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季学期教育
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
各区教育局、直属学校:
新学期即将来临,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,现就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请各区教育局、各学校(含民办)对照教育收费公示项目和收费标准,对本地区、本校所有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。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;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降至规定标准。
二、各学校在严格执行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同时,还应在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项目上坚持家长自愿原则。
三、为了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制度的通知》(宁教财[2017]22号),各学校对开学申请资助的新生和上学期已经受助的学生,要直接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,暂缓收取学费、社会实践活动费、住宿费等相关费用,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再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,不得采取“先收后退”的方式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负担;在伙食费、校服费等方面积极采取减免措施;各学校要在《教育收费公示表》上注明学生资助联系人及联系电话。
四、今年秋季开学前,市教育局已将《教育收费公示表》发放给各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,各学校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和收费部门长期公示《教育收费公示表》,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。
各区教育局、各学校(含民办)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,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和生活补助(助学金)政策,自觉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。
附件:教育收费公示表
南京市教育局
2017年8月17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教 育 收 费 公 示 表
——南京市小学教育收费标准
单位:元/生·学期
收 费 项 目 | 收 费 标 准 | 收 费 依 据 | 备 注 |
住宿费 | 400(一级) 350(二级) 250(三级) | 宁价费[2012]241号 | 1、少数硬件设施好、服务有特色,且实际成本超过收费标准的,由市物价局另行核定。 2、农村公办小学免收寄宿生住宿费。 |
社会实践活动费 | 80 | 宁价费[2004]373号 | 1、仅限门票、交通费、食宿费。 2、学期末按实结算、多退少不补。 3、仅限城市中小学。 |
校服费 | 按实收取 | 宁价费[2004]373号 苏价费[2010]336号 | 1、坚持家长自愿原则。 2、农村小学不作要求。 |
伙食费 | 按实收取 | 宁价费[2011]20号 |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。 |
说 明 |
1、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杂费、课本费、作业本费和借读费教育。免课本费办法按宁教财[2008]5号文件规定执行,免作业本费办法按宁教财[2011]3号文件规定执行。 2、按照宁教财[2017]22号文件规定,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,减免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、住宿费。 3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,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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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资助工作电话 | 学校联系人: 电话: | ||
投诉电话 | 南京市物价局:12358 学校所属区物价局:12358 南京市教育局:83639945 学校所属区教育局:52281696 83639901 |
南京市物价局
南京市财政局
南京市教育局
二○一七年八月